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3-14 15:33:32 点击数:0

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


(一)申请在我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个人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我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在我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机构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我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下单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下单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通过该机构开设的账户);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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