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洗钱案例宣传丨宁夏蒲某某涉毒洗钱典型案例
(一)上游犯罪
2021年8月,范某某经黄某某介绍赴湖南购买毒品,黄某某与中间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主要成分)。几次交易后范某某共支付黄某某36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收款后蒲某某发送位置给张某,张某按照位置拿取甲基苯丙胺1包和吸食工具1个,交付给范某某、黄某某。
(二)洗钱犯罪
2021年8月6日,蒲某某收取张某3600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快速提现2000元、5999.24元至银行账户,后通过扫描麻将馆收款码兑换现金2笔共计17400元,以此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
(三)诉讼过程
蒲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9日被宁夏某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宁夏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宁夏某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四)宣判结果
宁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依法追缴被执行人蒲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
(五)反洗钱小课堂
1、什么是自洗钱?
自洗钱是指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跨境转移资产等方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将自洗钱单独入罪。本案中的蒲某某将毒资通过线上余额宝和线下麻将馆提现,是典型的自洗钱手法。
2、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关系?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与洗钱犯罪相伴相生。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犯罪,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一方面逃避法律制裁以供其挥霍,另一方面又为扩大犯罪规模、实现卷土重来等提供了资金支持。因此,要实现毒品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要同步打击洗钱犯罪,截断毒品犯罪的获利渠道及漂白途径,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利益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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